从“知网模式”争议看数据版权的分类管理(人民日报评论的中国知网事件赔不起1200亿?)

作者:陈笑春(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导,广播影视与新媒体研究院院长)

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德馨教授诉知网侵害其信息网络权一案胜诉后,经济史学研究者周秀鸾也一纸诉状将知网告上了法庭。之前,落款为中国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的邮件截图在网络发酵,称由于订阅价格过高,将考虑停止订阅。这已经不是知网第一次因为“太贵”引发广泛的关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相关数据和新闻报道显示,近十年来知网与作者、期刊之间的版权诉讼超过了十五起。这些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其一是知网是否有权向数据使用用户收费;其二是在版权人、出版者和数据库之间是否有基于作品使用产生的收益分配的不公问题。

所谓的“知网模式”正是这两个争议产生的原因。这种模式是作者在发表论文时与期刊签订的版权使用协议中有“收录”进数据库的内容;期刊又与知网签订了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约定对版权权利的使用。知网正是据此向阅读和复制学术成果的用户进行收费。

在这一过程中,作者、期刊和数据库之间产生了两次授权的过程。以知网为代表的数据库试图基于两种身份行使相应的行为:一方面作为数据管理者,是期刊数据的收集、储存服务的提供者,与各种学术期刊之间建立起基于数据管理服务的合同关系。双方应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负有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数据库以版权代理者的身份进行了版权的管理和运营,主要是如果用户要求对期刊所刊载的论文进行版权性使用时,数据库进行版权费用的收取。目前被社会所热议的所谓“知网模式”,问题实际出在知网的第二个身份上。

版权代理已经经由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图片版权代理方式被人们所熟知,尽管在具体的“商业模式”上,仍有诸多改进的空间,但版权代理的权利来源来自于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的授权,是一种基于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已经成为一种版权常识。知网在试图行使版权代理的权利时,事实上存在两个重大的瑕疵:其一是它的权利来源并不来自于作者,而是来自于与期刊的约定,但期刊并不一定获得了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因为期刊和作者约定的方式通过期刊拟定的简单的格式合同,实质上建立的是一种普通许可使用,而非著作权的转让。换言之,期刊本身很大可能并没有获得版权权利,不能行使作为版权人的权利。因此,期刊和数据库之间的收录协议如果无法建立在期刊获得版权授权的前提下,数据库是没有行使版权代理的权利基础的。这意味着知网无权擅自行使属于版权权利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无权代表权利人,允许他人的复制等使用行为,更不要说从中收取费用。

当然,无法否认的是,在包括学术论文写作在内的版权作品的创作行为中,数据化已经成为一种语境和写作的方式。更何况,从演进的角度来看,任何作品的完成可以说都是文化层累效应的结果。数据库作为大数据平台的搭建者和管理者,的确为数据的存储、整理和传播贡献了越来越重要的力量。与特斯拉消费者“为什么我的行驶数据不能自由提取”的争议相似,数据库的确可以就它提供的这些服务在双方认同的价格上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但这种费用绝不能通过数据库不拥有的版权的运营来“兑现”。

更重要的是,在纸质订阅量锐减的今天,学术资源一旦进入数据库,几乎就在研究者和他人学术成果之间挖出了一条“护城河”,在未给数据库付费的前提下,接触这些成果的可能性非常小。然而,作为科学成果的论文,其创作路径有着严格要求,无法接触相关领域的前人研究成果,就无法更新作者的知识框架,也就不太可能创作出区别于他人的独创性学术成果。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度书写和跨学科开掘,学术数据库的这一条“护城河”无论是对科学研究的发展,还是对研究者基于其作品获得版权收益都成了一个巨大的阻碍。

厘清“知网模式”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作者、期刊和数据库之间可以划分清晰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知网模式”更是提示了数据化创作语境下的一个深层问题,那就是数据资源如何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这种管理的目的应该是既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要有利于公共资源的共享和使用。这实际上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从私权利视角来看,作为原始版权人,作者是否能够有选择的权利,既可以选择是否被某个数据库收录,也可以选择是否在这个数据库进行收费的阅读和下载。其二,对于一些具有明显公共属性的数据化作品,比如报纸全文数据库,是将其作为作品放置在一个付费的市场,还是应该让它属于一个公共的免费空间。相应的,在分类边界清晰的条件下,作为数据库经营者所付出的劳动回报也将比较明确:版权数据所有人或者是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提供相应的数据整理、保管的费用。因为前者通过在数据库平台的版权运营获取了相应的经济收益;具有公共职能或者公益性质的后者则借由数据库平台将公共数据免费提供给所有人。

当下,各类数据库的建设正在大力推进,需要看到收录学术作品的数据库具有对公共知识的呈现和传播的性质,这和其他数据库,比如聚集视听作品的影视素材库、收录的图片作品的图片素材库等的版权性使用的方式和产生的社会效益有所不同。对于学术化创作而言,研究成果的及时展示、传播和对他人成果的了解、借鉴是一个作者与作者之间互惠的过程,也是学术书写既有的稳定秩序,这种秩序和知网“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的“初心”是一致的。

来源: 光明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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